实践教学 | 董黎明女士讲授“仲裁常见实务问题”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8-04-03   浏览次数:683

201842日下午2时,法学院法学实践课程教师范艳萍老师邀请了董黎明女士,在致高楼B101室为16级同学讲授“仲裁常见实务问题”,该讲座为河海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第一讲

董黎明女士现任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和发展部副部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南京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南京市青年社科联委员、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经济科技委员会顾问。

她向我们介绍了南京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情况。南京仲裁委员会从1998年成立,始终秉持着“依法、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价值理念,受案数和标的额均位居全国第一方阵。2015年与2016年均获得“长三角仲裁机构创新奖”,被评为江苏省仲裁学会“2016年度优秀仲裁机构“,成立了南京仲裁委员会港澳仲裁院和江苏涉台仲裁中心(南京仲裁委员会涉台仲裁中心),并且广泛开展与各大高校法学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协会的合作。

董黎明女士从仲裁的概念、特点,仲裁和诉讼的异同,仲裁基本流程和仲裁中的实务问题等方面全面的讲解了我国的仲裁制度。

她以介绍仲裁概念开篇,从王老吉、三株口服液等案件导入,具体讲述了仲裁具有自愿性、准司法性、独立性、专业性、不公开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广义的仲裁包括国际仲裁、国际投资仲裁、行政仲裁和民商事仲裁。她指出对国际投资仲裁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了解《华盛顿公约》,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政府和北京城建诉也门政府两起案件。

董黎明女士在仲裁中的实务问题里表示,我们一般会犯“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而掌握仲裁规则对胜诉起着重要作用;不能忽视证据的作用,围绕案件事实,避免出现“硬辩”的情况;以简明了当的语言回答问题,明确观点,避免长篇大论。

她总结了适合仲裁的合同类型,包括: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当事人希望快速解决争议的;涉及商业秘密和商业信用保护的;专业性强以及法律没有规定的创新业务;交易涉及外地当事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国外境外执行的。

在仲裁协议的拟制中,董黎明女士提醒大家应该注意: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选定一家仲裁机构;可以对一些仲裁程序自由约定;涉及多个关联、连续履行的合同,注意争议解决方式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董黎明女士在提问互动环节亲切地回答了同学们关于仲裁费用、网络仲裁、仲裁监督、仲裁条款效力等问题。

本次实践课程教学,拓宽了同学们的知识面,加深了对中国的仲裁制度的理解,希望同学们能够从本次活动中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