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表”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程序及依据
一、认定程序
(一) 教师登陆“河海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http://kjc.hhu.edu.cn/),在项目与成果信息查询栏目中查询自己的科研项目与成果信息。
(二) 教师根据自己的成果,对系统中遗漏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补充:
1. 若系统中有论著、验收/鉴定成果、获奖、专利遗漏,由教师将相应信息录入系统,然后将相应成果原件1份(论著需2本)及相应证书复印件1份(获奖还需提交奖励文件复印件1份)提交至本单位科研秘书处进行审核,由科研秘书统一到科技处成果科办理入库手续。除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外,其他原件及复印件均由科技处归档。
2. 若系统中有论文遗漏,由教师将相应信息录入系统,携论文发表刊物原件至本单位科研秘书处审核入库。
3. 凡系统中应标注,而没有标注的SCI、EI、ISTP、CSSCI等检索论文,由教师提交论文复印件1份和教育部科技查新中心(南京大学或东南大学或河海大学)出具的检索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至本单位科研秘书进行审核,科研秘书在论文复印件上签注检索类型并签名盖章后,提交至科技处审核入库。检索报告复印件及论文复印件由科技处归档。
4. 凡系统中应标注,而没有标注的“人大全文转载”论文,由教师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至本单位科研秘书进行审核,科研秘书在论文复印件上签注检索类型并签名盖章后,提交至科技处审核。论文复印件由科技处归档。
5. 在中信所、CSSCI刊源上发表论文,由教师提交论文复印件1份至至本单位科研秘书进行审核,科研秘书依据论文发表当年刊源目录,在论文复印件上签注检索类型并签名盖章后,提交至科技处审核。论文复印件由科技处归档。
6. 教师为第二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请学院出具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学院盖章的证明,由科研秘书统一交科技处审核(每个学生限一篇)。
(三) 各单位科研秘书填写“职称评审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经分管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交科技处;机关单位和直属单位由其党委办公室填写申请表,经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科技处。
(四) 科研秘书携“申请表”及所需材料,至科技处补充系统信息。
(五) 科技处根据“申请表”及系统中的项目和成果信息,打印《河海大学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表》中第六条的1-6部分内容,并签名盖章后,由科研秘书发给教师;
(六) 《河海大学专业技术岗位申请表》中第六条的7、8部分内容由教师填写,学院审核。
(七)
二、认定依据
(一) “任现职以来,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的在研或已完成项目”的认定:
1. “本人为第一负责人目前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以“河海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为认定依据。
2. 项目第一负责人且未在科技处立项的科研项目,如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博士后基金、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高教所高教研究项目等,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认定。
3. 科技处只对已有经费到账的项目进行认定。
4. 引进人才在原单位承接的项目,由原单位提供证明和有署名的项目技术报告或论文等作为认定依据,随同填报材料一起上报,由有关部门组织认定。
(二) “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 的认定:
1. 论文情况以“河海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作为认定依据。
2. SCI、EI、ISTP、CSSCI等检索论文以中信所提供的检索数据或教育部科技查新中心(南京大学或东南大学或河海大学)出具的检索报告原件作为认定依据。
3. “人大全文转载”论文以期刊原件作为认定依据。
4. 中信所、CSSCI刊源论文以论文发表当年刊源目录作为认定依据。
5. 教师为第二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学院出具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学院盖章的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6. 科技处只对作者机构为河海大学的论文进行认定。
(三) “任现职以来出版论著” 的认定:
专著、编著、译著以著作原件作为认定依据,对主编、副主编进行认定,参编人员不予认定。
(四) “任现职以来获得的重要科技奖项”的认定:
1. 获奖成果以获奖证书或授奖部门的通知公告作为认定依据。
2. 科技处只对河海大学为完成单位之一的获奖成果进行认定。
(五) “任现职以来鉴定、评审成果”的认定:
1. 要求技术资料已到档案馆归档,并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河海大学科技成果审查验收登记表》报送科技处备案;
2. 以《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河海大学科技成果审查验收登记表》中的项目完成人信息作为排序的认定依据。
3. 科技处只对河海大学为完成单位之一的鉴定、评审成果进行认定。
(六) “任现职以来申报的重要职务专利”的认定:
1. 职务专利以《专利受理申请书》获《专利证书》的归档情况作为认定依据。
2. 科技处只对河海大学为完成单位之一的职务专利进行认定。
(七) 不在上述认定范围的科技项目与成果,教师提出认定要求,由科技处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科技处
20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