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这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办、国办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媒体纷纷予以报道,法学院同学就此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作用机制调研团》,在徐军老师的带领下,对参与本案的相关主体进行访谈,开展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主体作用机制的调查研究。
6月26日下午,调研团师生首先来到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采访本案原告江苏省环保联合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怀宁、孙天虹律师等人。在访谈中,律师团队详细介绍了获取案源线索、组织证据锁链、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过程,从律师执业的角度总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同时结合本案,各位律师也谈到了公益心对于法律人的重要性,并认为“没有公益心,难以真正投入地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希望各位法科学子积极投身环境公益事业。
6月29下午,调研团来到江苏省环保厅,对该案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贺震副处长进行访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贺处长不仅介绍了本案的来龙去脉,还结合试点工作,详细解读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背景、整体推进的情况,使得同学们对于省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的作用机制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7月5上午,调研团来到审理本案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但李兵庭长、宋振敏副庭长和本案具体承办人赖传成法官用了整整半天的时间,不仅围绕个案,而且充分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就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来源、鉴定评估、损害程度的确定、赔偿金的使用与监管等问题与调研团师生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师生均感收获满满。
通过前一阶段的实践,调研团的同学们从德司达公司污染水环境案这一典型个案出发,了解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进行索赔的意义和作用,对于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予以完善的迫切性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在此过程中,同学们也对于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深入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