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晚6:30, “环境公益诉讼在路上:理论梳理与实践反思”主题讲座在致高楼B座103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吴隽雅老师主讲,从法益指向、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实践问题四方面展开,全面详细地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发展与实践状况。
吴隽雅老师以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入手,对比私益诉讼来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主体、法益保护及适用规则的特殊性。随后,与同学们就环境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及集体利益间的关系展开探讨,强调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交集与区别,明确环境公共利益应当被界定为在特定领域内,不特定的多数人在环境法上享有的与环境相关的公共利益。
吴隽雅老师阐释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四个公益属性,并进一步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分类、理论依据及原告主体资格。众所周知,在《环境保护法》出台之前,我国理论界对于原告主体资格存在多种主张,以2011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国家海洋局违法批准康菲石油复产案为例,吴隽雅老师就环保组织能否作为环境行政公益的原告主体进行探讨和阐释。
通过江苏省泰州市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吴隽雅老师对环境公益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争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果关系判定及举证责任争议、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形态及承担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企业环境责任风险及社会化分担等问题进行讲解,并提出了当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值得反思的焦点问题,引发在场同学的思索。
本次讲座,不仅使在座同学进一步了解了环境公益诉讼,为同学们日后论文写作与相关领域研究的展开提供了指引和借鉴,也为法律人分析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开拓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