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在龚鹏程、徐军两位老师的组织和带领下,河海大学法学院约60名研究生和本科生来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了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的二审宣判。该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实践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至6月期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49.1吨,以每吨1300元的处置费交给不具有法定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某。李某等人明知孙某无法定处置危废物资质,又将上述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置费交给孙某。孙某在江苏省泰兴市虹桥镇大洋造船厂码头将废碱排入长江,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长江下游的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2014年5月8日至9日,杨某以1300元/吨的处置费用,将53.34吨废碱交给李某等人。后李某等人又以600元/吨的处置费用将上述废碱液交给丁某。丁某于同年5月14日指使陆进等人将废碱排入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该污染事件发生后,靖江市环境保护局和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经调查评估,于2015年6月作出《靖江市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环境损害评估结果为1786.26万元(含事务性费用,即评估费26万元)。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追究安徽海德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将其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对该案公开宣判。针对一审中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原审法院释明后变更诉求提高了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合法、通过类比长江靖江段污染损害的方式计算新通扬运河污染损害是否合理、生态环境服务期间功能损害是否存在及其计算是否合理等主要争议焦点作了说明。
庭审概况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
一、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向其释明可以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该释明仅为建议,是否采纳由原告自行决定。原审法院的释明行为并未侵害到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释明行为并无不当。江苏省人民政府在一审法庭辩论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案发生在长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发生在新通扬运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虽未经评估,但与长江靖江段污染事件发生于同一时期、所倾倒的危废物均为海德公司产生、两地同属三类水质,在新通扬运河倾倒的废碱液数量更多,且倾倒区域系低洼河网地区,水流速度慢,污染物稀释速度低,环境容量远不及长江,同样的污染物倾倒进新通扬运河所造成的损害要大于长江。因此,采用类比方式计算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会高于实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并不损害海德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服务功能损失
长江靖江段有水生动物161种,鱼类148种,重要鱼类59种,且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江豚和胭脂鱼,还有国家级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案涉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系长江水体生态环境最为敏感、生物最为脆弱时期。数十吨PH为13.6的高浓度废碱液倾倒进长江后,仅2014年5月9日的污染行为就形成了长达20公里的污染带,案涉污染行为对长江中鱼类繁殖和幼体生长必将造成严重损害,且短期内难以恢复。虽因污染行为发生在禁渔期,《评估报告》表明未发现长江渔业损失,但不能证明未发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新通扬运河系当地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和农业灌溉、养殖水源,也是南水北调的主要通道,且有证据证明污染事件已经造成了鱼类的死亡。案涉污染事件造成了该区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且短期内难以得到恢复,海德公司应当赔偿服务功能损失。
四、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50%确定服务功能损失并无不当
案涉污染事件系非法倾倒废碱液所致。倾倒行为均发生在午夜,倾倒地点偏僻,污染行为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污染区域难以精确测量,无法及时收集证据对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精确评估。综合考虑海德公司多次故意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过错程度严重;所倾倒的危险废物PH极高,污染物成分复杂,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十分严重且难以迅速恢复;在长江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长江大保护已经成为全民共识的情况下,在生态环境极其敏感和脆弱的长江禁渔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影响十分恶劣等因素,同时鉴于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在对靖江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时采取了保守的计算方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此,原审法院酌定按照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50%确定的服务功能损失数额合情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江苏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同时,为有效衔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绿色发展,生态环境修复需要综合考虑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
交流互动
二审宣判结束后,该案的审判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陈迎副庭长与在场的河海大学法科学子进行了一场简短而深入的交流。陈庭长针对目前国内生态环境损害的严峻形势,认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阻挡的必然趋势。当谈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二者究竟是对抗性关系还是可以共同发展的关系时,陈庭长直言这也是目前实践中不断探索的一个问题,但坚信二者完全可以共同发展,而非相互对抗。对于同学们的疑问,陈庭长也耐心细致地为同学们答疑解惑。最后,陈庭长表示,诚恳希望河海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运用公众参与机制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共同构建一个民众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履行应尽职责的平台。
参加本次旁听活动的,除了法学2018级六个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外,还包括获得2018(第七届)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冠军的“水之子”队成员、省级创新训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完善路径——以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污染水环境案为切入点”项目组成员、省级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责任方式多元化的探究——以江苏省的实践为例”团队成员、拟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学位论文研究对象的同学等。11月29日,在徐军老师带领下,法学2016级马晓雯同学积极参与、领衔的创训、实践团队成员等已经率先旁听了该案二审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河海法科学子对此次庭审的旁听,是一次别开生面的实践教学,不仅让同学们对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也使得同学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旁听活动结束后,大家一致表示收获颇丰,也希望我们每位河海法科学子能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