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观摩汤山人民法庭庭审活动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33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河海大学法学院党委积极响应《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检察建议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届全省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活动的通知》,策划开展“法律伴我成长”系列主题活动之观摩庭审活动,感悟法治建设。

510日下午,法学院19级同学前往江宁法院汤山法庭进行参观学习。本次参观学习由法学实践课程教师范艳萍以及辅导员刘磊组织,同学们依据兴趣分成两组,分别在第二法庭和第三法庭进行观摩。

下午1430分,审判员宣布开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本案属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故而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若干元,被告则主张原告提出的还款金额与事实不符,且若原告如实给付欠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愿意积极清偿。经过法庭调查,法院确定部分事实,并就给付货款的数额问题组织双方开展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过程中,法院认为原被告有调解的可能,故而宣布休庭,先行调解。

提问环节,同学们分别就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如何适用调解程序、原告为何选择将一个公司作为被告等问题进行提问,审判员对涉及到的管辖、法院调解、以及被告的选择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解答了同学们的疑惑。

庭前,法官向同学们介绍了本案的案情,并对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便于同学们对案件有初步的理解。

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陈述诉求,认为本案的两被告系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并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结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陈述答辩意见。由于本案原告请求以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无效,而法律规定对于恶意串通的证明责任较高,在实践中往往很难认定。所以,在举证和质证环节,法官进行了技巧性地提问,被告在回答时神情慌张,言辞前后矛盾,确存在两被告恶意串通之嫌疑。

考虑到案件复杂程度,质证环节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并就原被告在本次庭审中的表现和同学们进行沟通,还鼓励同学们在多阅读法学著作的同时要重视对法条的把握,接触案例,综合培养素质。

   本次观摩庭审活动使同学们步入真实的法庭,近距离接触法院判决,在深入了解庭审流程的同时,也对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了考察巩固。相信通过此次活动,同学们对法治建设以及法治教育有了深切体会,也希望同学们能在以后成为优秀的法治人才。(供稿:范艳萍;审核:张秋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