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隆重举行“一带一路”水合作与长江保护法学术论坛暨中国水利学会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2021年学术年会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1-11-03   浏览次数:1037

十月的季节,秋意正浓,丹桂飘香。10月31日,由河海大学、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中国水利学会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河海大学社科处、法学院、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基地承办,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一带一路”水合作与长江保护法学术论坛暨中国水利学会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2021年学术年会,在江苏省南京市的河海大学国际会议交流中心玉犀厅举行。

大会开幕式由河海大学校长助理、中国水利学会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邢鸿飞教授主持。河海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兵教授和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韩全林在开幕式上致辞。

张兵副校长对莅临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指出学校紧紧抓住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机遇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成立了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基地,将基地积极打造成为助力长江大保护和江苏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智库。基地每年编写的“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战略”蓝皮书,已成为河海大学在长江大保护和绿色发展研究工作中的一个品牌。

韩全林副厅长在致辞中充分肯定了江苏长江治理保护的显著成效,提出要充分认识《长江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长江大保护制度体系,夯实长江大保护水利责任,推进长江大保护重点任务,并奋力开启江苏长江治理保护的新篇章。

主题报告的第一阶段由河海大学社科处处长潘洪林教授主持。水利部政法司原副司长、河海大学兼职教授王治在“《长江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报告中,对《长江保护法》的章节条款进行介绍,并指出《长江保护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长江水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水资源作为不可替代的经济资源和生命资源的重要性。王治教授从水资源的主要特征、水资源管理的特殊性、长江保护法资源保护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要尽快研究细化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在“检察机关在长江大保护中的实践与思考”的报告中,从深入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思想出发,聚焦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疑难杂症案件的监督协作机制,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以及公益检察的统筹协调机制等关键制度的建立,介绍了检察机关在长江流域保护方面开展的系列工作。陶国中副检察长充分认可此次论坛的重要意义,希望未来能够加强公益诉讼专业委员会和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将理论成果转化为实践行动。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在“非现场执法”的线上报告中,阐述了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意义,并以摄像头记录违法行为的案例为切入点,结合《行政处罚法》第41条之规定,分析了非现场执法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余凌云教授还针对非现场执法的实践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在“环境司法精准化发展趋势”的报告中,针对环境司法中存在的裁判尺度较为粗放的问题,提出了精准化发展的解决方案。刘建功庭长提出要基于法院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调整法院的角色定位,并通过贯彻绿色原则,以低成本方式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在“长江大保护背景下的江苏环境司法改革之深化路径”的报告中,回顾了江苏环境司法改革的历程,提出要积极应对新时期改革面临的新挑战。陈迎庭长认为,可以打通法院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物理隔断,建立立法与执法对接机制,激励非管辖法院更好地融入生态环境社会治理体系,并建立司法机关之间、司法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平台,从而进一步深化环境司法改革。

本阶段的与谈环节由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主持。与谈专家东南大学法学院孟鸿志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江苏省水利厅生态河湖处张建华处长、水利发展杂志社贺骥社长指出,五位专家的主题报告体现了理论与实务的紧密结合,意义深远,启发了与会学者在保障立法的稳定性、提升环境执法效率、发挥环境司法治理功能等方面的思考。

主题报告的第二阶段由河海大学社科处副处长、高教所所长李娜主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教授在“《长江保护法》法律责任章的特色”的报告中,具体分析了《长江保护法》法律责任章的条文内容,认为《长江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体现了“少、严、准”的特点。

江苏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游益华在“江苏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及成效”的报告中,介绍了江苏省水利厅紧扣江苏实际,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全面落实长江保护法中各项水利职责的具体做法。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伟在“立足环资审判,护航长江发展”的报告中,从推行专业化审理、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开展协作联动等方面,介绍了玄武区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经验。 

河海大学法学院晋海教授在“《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及其对实施的指导意义”的报告中,提出了《长江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并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预防为主、系统治理”原则、“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原则以及“协同合作、损害担责”原则及其指导意义进行了深入分析。

河海大学法学院原野老师在“《长江保护法》应如何实现资源保护的流域整体性?”的报告中,指出长江经济带各地区的法律完整性存在很大的空间不均衡性,认为法律制度安排应与流域空间的完整性相适应。

本阶段的与谈环节由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主任史润华主持。与谈专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主任韩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晨、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科长冯婉璐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五位专家的报告进行了精彩点评。

闭幕式由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春业教授主持。河海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中国水利学会水法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祎恒副教授作大会总结。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局长滕建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毕晓红、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竺效教授、江苏省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沈建良、郑州大学法学院梁增然老师、李浩老师、河海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张秋野以及河海大学法学院部分师生代表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加了大会。

本次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一系列治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针对新时代水法治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必将促进水法研究者、实务工作者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供稿:李华琪;审核:王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