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陈伟校友做客“河海法学大讲坛” 畅谈“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标准问题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2-04-22   浏览次数:774

2022421日晚上,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陈伟在线做客“河海法学大讲坛”,进行题为《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标准:属性、问题与体例》的学术讲座。

陈伟教授曾在河海大学先后攻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从河海毕业后先在复旦大学攻读西方哲学博士学位,继而在南京大学法学理论博士后流动站开展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法学(环境侵权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刑法)、理论法学(西方法哲学、生态法哲学)。陈伟校友长期关注生态环境标准问题,先后在《法律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辨析》《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等系列学术论文。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陈伟校友适时开展了对“环境法典”中的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深度研究。

在讲座中,陈伟校友结合环境法典编纂的“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定位,提出了“对涉及生态环境标准制度的现有立法应如何取舍?如何在总则和分则各分编中合理分配相应条款?”这个问题,就生态环境标准的属性,提出了“标准独立说”的观点,认为应从行为标准和状态标准的关系角度把握生态环境标准的特殊性;结合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大量的生态环境保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进一步分析了生态环境标准的分类和效力等具体问题,提出了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是公法上的强制性而不是私法上的强制性的观点,并提出规范目的一致时,标准可以为私法提供有效率的事实识别机制的见解;在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查、备案的原则和程序方面,指出环境法典应在总则编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于生态环境标准的规范模式,提出了环境法典应在总则编中就共性、通用规则作出规定即“提取公因式”,在分编以尊重现有单行法的规定为原则,根据总则的规定进行适度整合的设想。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陈伟校友就环境法典总则编以及各分编中涉及生态环境标准条款的设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在讲座进行过程中,陈伟校友建议研习环境法学的师生充分把握环境法典编纂这一难得的历史和学术机遇,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微观制度和规则进行兼具“立法论”和“解释论”风格的高质量的研究。在互动环节,陈伟校友就《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条款适用中所涉生态环境标准等若干具体问题与师生们展开充分交流。

本次讲座由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6届校友、研究会会员以及省内外环境法学领域专家学者等150多人参加讲座。此次校友讲座也是研究会的重要学术活动,讲座促进了环境法学人对于环境法典编纂事业的积极关注,推动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生态环境标准问题上的对话交流。(供稿:徐军;审核:郭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