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研讨会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2-11-03   浏览次数:344

为增进海峡两岸高校师生关系,进一步加强台湾青年学子、教师及教育界人士对于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优秀文化的认识,河海大学利用自身学科优势和现有两地间联系渠道,与台湾铭传大学于1029日、1030日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共同举办“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研讨会,邀请海峡两岸众多知名法学专家和学者交流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之差异,探讨两岸法制改革取得的进展及成就,同时深化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的认同感,增加对河海大学及南京的了解与喜爱。

1029日上午,研讨会开幕式线下线上同时举行,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广华教授主持开幕式,海峡两岸多所高校专家学者线上或线下出席参与。

首先,河海大学港澳台办公室主任李一平教授致辞。李一平教授对各位师生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介绍了河海大学和台湾铭传大学在内的多所台湾高校的合作历程和成效,生动诠释了“两岸同胞,同根同族”的理念,对此次论坛高度肯定的同时期望能够获得圆满成功。

接着,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士豪教授致辞。刘士豪教授对本次参与研讨会的嘉宾表示感谢后,从民法典的起源、作用等角度展开叙述,简要说明了大陆民法典的制定对于台湾民事法律的影响和借鉴意义。最后,刘教授对铭传大学与河海大学之间友好关系进行了称赞,并对两校未来的合作与发展表达了祝福。

开幕仪式后,进入报告会环节。报告会第一单元由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士豪教授主持,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冠宇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树理教授依次作报告。

报告人郑冠宇教授的报告主题为《债之保全》,郑教授从民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等有关保全的具体条文出发,结合最高法院最新的民事判决,通过生动的图例解释,既向学者们传授了保全的理论知识,又表达了个人对于案例的看法和见解,通俗易懂,趣味横生,令参会人员受益匪浅。

报告人叶树理教授以“政府采购契约供应商客观履行不能时债务加入制度应用研究”为主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叶教授首先叙述了政府采购之法律性质,通过大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引出性质之争议,开门见山。接着,他从“供应商客观履行不能时,有无自立救济之权力?”、“供应商采购债务加入而为自立救济是否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8条,《政府采购法》第50条之规定而不生效力?”、“大陆在公共采购立法未有明定时,《民法典》第552条在政府采购契约履行之应用”三个问题详细介绍了个人独特的见解,并对研究结论进行了扼要说明。

两位教授报告结束后,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评议,并与两位教授就报告的相关观点作了交流和回应,报告会第一单元顺利结束。

1029日下午,报告会第二单元由河海大学法学院郭祥林院长主持,重庆大学法学院宋宗宇教授、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林冠儒专案助理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依次进行了报告。

报告人宋宗宇教授以“《民法典》视野下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为主题,从民法典、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具体阐释了行政协议的内涵,包括主体、目的、内容、意思。从而引出“行政协议识别标准的多元化”、“关于行政协议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等问题。接着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例,详细介绍了双阶理论,并就行政协议认定标准的路径选择展开论述。最后阐释了比例原则的基本理念、基本内涵及比例原则的三阶理论,认为对比例原则内涵的判断需要遵循一定的位阶顺序。

报告人林冠儒教授以“两岸契约规范制比较研究”为报告主题,以买卖合同为切入点,重点对比了大陆地区民法典第三篇“合同”与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篇“债”的架构,通过表格形式详细列举了两岸地区买卖契约、合同法制的重点条文内容,同时结合个人对比分析,全面深入地阐释了两岸买卖合同具体法律规定之间的异同,加深了参会学者对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制度的了解。

报告人方新军教授以“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解释问题”为主题,首先对民法典第768条的内容及由来作了简单介绍,认为该条款非常前沿和时髦。其次,该条款在使用范围上存在着争论,包括单轨制、双轨制、折衷说,指出适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重点对单轨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读,有理有据地阐释了自己的论证思路。最后指出在解释论上只能采“双轨制”,但第768条的存在会倒逼保理人以外的主体在债权让与时采取登记的方式,因为通知和转让合同的时间在证据上被认可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

三位报告人报告结束后,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广华教授进行了评议。陈院长对报告人的报告内容进行了简要概括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及受到的启发,进一步加强了参会人员对海峡两岸民事法律异同的认识。

1030日上午,报告会第三单元由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春业教授主持,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刘玉中副教授、河海大学法学院王启辉博士依次作报告。

报告人刘玉中教授的报告主题为“两岸强制执行法制之比较”。刘教授以总论之规定为中心,对于大陆在强制执行方面的“执行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原因在于大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大陆提出强制执行法草案表示认可。接着从强制执行的核心理念出发,充分论述了执行债权人债权之迅速实现、兼顾执行债务人及第三人权益之维护、强制执行方式的采取等方面的内容。最后刘教授对比了两岸强制执行法的总论规定,通过多个图例加以说明,使参会人员更加直接清晰的认识两岸强制执行法之间的区别。

报告人王启辉博士的报告主题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规范构造——兼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8-89条”。王启辉博士首先介绍了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问题的缘由,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说明。随后分别从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之诉的利益、性质、起诉条件、效力和判决五个方面对该制度深入全面的解读。

两位报告人报告结束后,法学院副院长李祎恒副教授对于报告内容进行评议,发表了相关的点评和建议,加深了参会人员对海峡两岸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理解。

1030日下午,进入报告会第四单元,由河海大学法学院顾向一副教授主持,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王振羽副总编以“龙蟠虎踞话金陵”为主题,向参会人员讲述了南京的历史文化。王振羽副总编以历史人物刘铭传为引,通过介绍其生平事迹,让师生们了解台湾铭传大学的由来及海峡两岸之间的渊源,并通过许多历史人物和事迹讲述了南京的悠久历史,栩栩如生。随后借助一系列图片展示了南京的建筑、街巷及风景。王振羽副总编的讲解使海峡两岸学者领悟到了建筑的魅力和岁月的洗礼,发现南京的美,加深了对南京的认识

为期两天的研讨会拉下序幕,法学院郭祥林院长发表闭幕式致辞。郭祥林院长回顾了两校过往的合作交流,畅谈了未来的计划打算,同时衷心希望今后两校能够积极创造更多的合作机会,加强两校师生的学术交流,开展更多科研互访,实现共同合作。此外,郭祥林院长还诚挚地邀请台湾铭传大学师生在合适的时机来我院学习交流。

此次”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研讨会取得了圆满成功,成效显著。既增强了海峡两岸学者对民事法律制度适用的学习和研究,也进一步增进了两校友好关系,加深了台湾同胞对大陆以及南京这座历史古城的了解,是一次非常宝贵的交流机会。(供稿:顾向一;审核:郭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