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顺利举办“医师外出会诊的合同法和侵权法规制”专题讲座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5-12-10   浏览次数:10

为深化法学专业学子对卫生法领域实务问题的认知,助力精准把握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逻辑。2025128日,河海大学法学院开展“医师外出会诊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规制”专题讲座,由王启辉副教授主讲,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讲座开篇,王启辉副教授以“中外医师执业模式对比”为切入点,清晰梳理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础背景:国内医师与医疗机构多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医师属医疗机构成员,其执业过程中因过失引发的医疗损害,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但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依法追责。而德国、英国等国医师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执业,主要通过医师执业责任保险覆盖医疗责任风险。

随后,王启辉教授聚焦“医师执业的法律界定”,明确成为医师的要件:需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在劳动年龄范围内与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方可依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针对法学学习中易混淆的“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王启辉副教授通过“隶属关系与平等关系”、“法律依据差异”、“责任承担区分”三大维度,清晰阐释二者的核心区别与共同特征。同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91条以及《医师法》第15条、第18条,详解医师多点执业、多机构执业的相关知识。

讲座核心环节,王启辉副教授聚焦“医师外出会诊”这一实务热点,深入剖析其双重法律规制属性。一方面,医疗关系本质是合同关系,医师会诊需遵循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若患者因会诊发生人身损害,则触及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需受《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责任规制。

他强调,解决此类法律问题需坚持“类型化比较”与“请求权基础检索”两大核心方法。区分不同事实情形,才能精准定位责任主体与法律依据。同时,他结合替代责任的立法考量,明确了医疗机构替代责任与医师个人责任的适用边界,为师生解析医疗纠纷的处理路径提供了关键思路。

此次讲座紧扣卫生法前沿实务,将《民法典》、《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与医疗执业场景深度融合,既夯实了学子们的法学理论基础,也提升了其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未来,河海大学法学院将持续聚焦法学实务热点,举办更多高质量专题讲座,为培养兼具理论素养与实务能力的法律人才搭建优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