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下午,我院于金坛校区2号楼B110举办“法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晋海教授主讲,为全院师生带来一场聚焦环境比较法的专业学术分享。
讲座伊始,晋海教授先梳理了当下国内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现状,目前相关学术文献数量已超千篇,但学界在制度法律属性、适用范围、原告资格等关键核心问题上始终没有形成统一共识,有八成环境法学者认为该制度属于公法模式,少数学者则主张将其归入侵权责任制度,而这两类主流学说都存在明显的理论短板,比如依托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搭建的理论体系,无法对大气、集体土地这类生态要素形成完整覆盖,诸多现实难题长期悬而未决。
依托课题组翻译整理的法国官方一手法律文献,晋海教授完整梳理了法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由失效走向完善的完整立法发展脉络,早在上世纪70年代法国学界就开启了相关理论探索,2008年当地出台行政责任相关制度,但因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在实务中几乎无法发挥作用,直至2016年法国通过修订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具备私法属性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整套制度以八个法律条文搭建完整运行框架,将生态损害定义为集体利益损害,设置“不可忽视”作为损害认定标准,起诉主体包含国家、环保组织以及经法院审查合格的其他相关主体,同时确立实际修复优先的处置原则,并配套最长十年诉讼时效等保障规则。
结合法国成熟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晋海教授针对国内长久以来的学术争议,提出三条能够跳出固有认知与制度误区的完善思路。首先要纠正以往的利益定性偏差,明确生态损害属于集体利益损害,不能简单将其直接等同于公共利益;其次厘清制度互补关系,私法层面的损害赔偿与公法层面的行政救济可以覆盖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情形,二者相互补足、填补制度空白;最后简化诉讼区分逻辑,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保护目标一致,二者仅存在原告主体范围的区别,无需割裂看待。
互动交流环节现场研讨氛围十分热烈,同学们围绕法国相关制度如何完成本土化适配、国内现有学术理论的优化完善方向等前沿问题踊跃提问,晋海教授结合自身长期深耕域外法课题的研究经历,针对每一个问题细致、完整地作出解答。
讲座最后,现场授课教师进行总结发言,指出本次讲座是课堂理论与域外法治实践深度结合的优质延伸学习活动,既拓宽了同学们的学术研究视野,也为学院环境法相关领域的学术探索开辟了全新方向。据介绍,晋海教授后续将围绕本次讲座核心主题撰写学术论文并投递法学核心期刊,同时也鼓励各位同学主动阅读域外法学经典著作,持续深化自身专业研究能力。
本次专题讲座系统梳理了国内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长久存在的理论争议,从比较法视角引入法国成熟法治经验,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了全新思路,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参考价值,为我院法学专业师生的学术研究、法律实务应用注入了全新动能。(供稿:查希尔;审核:石依依、宋伟卫、刘成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