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专题讲座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4-11-10   浏览次数:10

2024118日,河海大学法学院举办了一场备受关注的学术讲座——“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以买卖合同为例”。本次讲座由王启辉老师担任主讲人。王老师学识渊博、经验丰富,师生交流互动,现场气氛热烈。

王老师从《德国民法典》出发,以买卖合同为例,循循善诱,展开区分原则与抽象原则的讲解。

负担行为产生请求权,为权利变动准备,如买卖合同使买卖双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处分行为则直接作用于既有权利,如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二者区分意义重大:主观范围上,负担行为相对,效力在当事人间;处分行为绝对,可对抗任何人;意思自治方面,负担行为可自主选择,处分行为则多为类型强制;可容性上,负担行为可多次负担相同义务,有效的处分行为需处分权人实施。多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效力规则,可作例证。

有因行为本身包含法律原因(内在目的),是合意的内容;无因行为本身不包含目的,其目的需从其他法律行为中寻找(外在目的)。大多数负担行为是有因行为,大多数处分行为是无因原因。实施无因行为,若外在目标缺失,则生不当得利问题。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规则、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规则、所有权保留规则,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的解释提供了依据。

抽象原则事关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效力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其逻辑是“处分行为应当不问其是否基于某项有效的负担行为而自行发生效力”,“旨在使取得人可以不必对其前手们之间的原因行为进行考察。这些原因行为的无效,不应影响受让人享有权利。”抽象原则的适用并未置出卖人于不利境地,而是平等保护了出卖人和买受人,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交易。

这次专题讲座是知识的传递,也是学院推动学术交流、提升教育质量之举。王老师的讲解内容丰富、逻辑严谨,为同学们开展法学研究、法律实践,提供了新思路。法学院将继续以多种方式为同学们进行高质量的专业研习,提供全方位的指导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