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的法学教育始于1988年。河海大学法学教育的组织机构历经河海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学教研室(1988年)、河海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1995年)、河海大学法律系(2003年)、河海大学法学院(2006年)发展阶段。
学院设有1个教学机构法学系、1个法学实践中心和5个科研机构,包括理论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公用事业法研究中心)、民商法研究所、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水利政策法制研究与培训中心(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与河海大学共建)、水利法治研究中心(江苏省水利厅与河海大学共建)、河海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挂靠法学院。法学院是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单位。此外,学院还与校外律师事务所合作共建“工程法研究中心”、“环境司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
学院设有法律社会学二级学科博士授权点、法学硕士一级学科授权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在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国际法学六个二级学科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院现有1个法学本科专业,法学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江苏省品牌专业建设点、江苏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基地。
学院现有教职工41人,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94%,博士生导师6人。校聘兼职教授4人,院聘实务导师62人。2人分别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优秀法律顾问”和“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1人获宝钢教育奖优秀教师奖;1人获第五届“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人入选江苏省人才称号;3人入选江苏省社科优青;3人入选江苏省双创博士。
学院现有全日制博士生17人,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127人,本科生426人。
学院紧密结合高素质法治人才自主培养的社会需求,全面依托河海大学双一流建设的特色学科优势,形成鲜明的河海法学特色:实施行业特色型培养,强调产教融合,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实践、重创新”的交叉融合型法治人才。学院积极贯彻OBE理念,大力开展新文科教育,获批国家首批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江苏省省级一流课程、江苏省重点教材。法学专业成功通过新文科教育专业认证,是江苏省首个接受并通过长三角新文科教育认证联盟专业认证考查的文科专业。学院结合学生特点和专业需求开展以实践锻炼为核心,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活动,获江苏省高等学校劳动教育优秀实践项目一等奖。通过河海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常规性的锻炼法律实务操作技能、服务社会大众的平台,“法律援助劳动实践活动”案例获首届高校劳动教育示范案例展播优秀案例。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全国大学生新文科实践创新大赛” 全国银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江苏省赛一等奖、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冠军、江苏省知识产权演讲比赛一等奖、江苏省“学宪法、讲宪法”演讲比赛一等奖等。
学院教师积极承担国家社科项目、省部级项目、各大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厅局委托的政策法规研究类课题,为我国水利法治建设提供了全方位理论支撑。同时,法学院秉持“交叉型、融合式”的学科发展理念,对环境资源、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法治建设问题亦开展了特色鲜明的应用型研究,每年举办多场大型学术研讨会。法学院教师在水法、环境资源保护法、海洋法、国际河流法、不动产法、商法、公用事业法等领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有一定显示度和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出版了一批有广泛学术影响力的高水平学术专著和教材,并在各类高质量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多项省部级奖励。
学院高度重视与校外法学界及法律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江苏省各级政府以及各大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在人才培养、实习就业、科研交流等方面密切合作。法学院教师积极服务于社会,一名教师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多名教师担任江苏省、南京市党委、人大、政府等法律顾问或决策咨询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三支专业团队入选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牵头起草了多部地方立法,并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国家立法的起草、研讨工作。
学院积极打造境外合作交流平台。与台湾铭传大学法律学院签订联合培养双硕士学位执行规定;与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签订学术交流协议;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签订交流合作实施方案。与美国托马斯杰弗逊法学院、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俄勒冈州立大学水与流域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与境外高校合办暑期夏令营。举办国际水权论坛、中美知识产权比较研究国际研讨会等大型国际学术会议,扩大学术交流范围。
学院始终秉持“崇法明理,尚德致公”的院训精神,立足学科优势与办学特色,坚定不移走“稳基础、强交叉、向未来”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实现学院“行稳致远”的内涵式发展目标。学院将继续着力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贡献新力量,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