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成功举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创新机制研究讲座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4-12-27   浏览次数:10

20241225日,一场具有深刻学术意义的讲座在行政楼902室成功举行。此次讲座聚焦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创新机制研究,由法学院主办,河海大学的顾向一副教授担任主讲嘉宾,众多师生到场聆听,现场气氛热烈。

顾向一副教授首先指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实践面临着诸多困境。在立法方面,流域立法供给存在明显不足。虽然有政策导向和法律依据,但对具体环节的协同联动关注不够,实践操作落实存在空缺,当前主要依靠“联席会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等政策文件来实现司法协同。在审判机制上,建设尚不完善。“多审合一”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行政区划限制,但这种集中管辖多为人为的案件集聚,并非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导致各地审判模式和法庭设置存在差异,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难以完全统一。同时,协同主体职责衔接不畅也是一大问题。跨流域水系环境纠纷涉及区域广、利益复杂,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司法协同模式存在同质性、表层化、悬浮化和“竞争式协作”等问题,制约了长江流域司法协同发展。

针对这些困境,顾教授提出了一系列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机制创新构想。在立法上,推进流域共同立法。明确受案范围,为流域整体性开发和保护提供裁判依据,并且植入预防性司法理念,对环境风险予以规制,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同时顾教授认为还应当设立流域环境司法专门化机构,她详细阐述了设立长江流域环境法院和长江流域生态检察院的必要性和优势。设立长江流域环境法院,有利于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一站式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弊端,消除法院及审判人员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而设立长江流域生态检察院,则能够应对日益复杂的长江流域环境问题,提高审判和检察工作质效。健全执法衔接长效化机制在她看来同样是一个关键的点。要加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草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开展司法执法协同工作,打破行政边界,优化司法外部资源的衔接,形成内外协同的合力。

顾教授还列举了部分省份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方面的实践案例。例如湖北构建了“1 + 5 + 10 + N”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四合一”审执模式;江苏推行“9 + 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采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四川创新“纽扣法庭”工作机制,依托沱江沿岸人民法庭,建立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等,这些实践都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提供了宝贵经验。

此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为法学院师生提供了深入了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司法协同创新机制的机会,对推动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未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具建设性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