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鹏程,男,生于1974年5月。汉族,法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后,副教授,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1995年南京政治学院本科毕业,2001年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毕业,200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毕业。2016-2017年赴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研究方向:
商法基础理论、经济法、金融法、证券法、资本市场法律制度
主讲课程:
商法总论、经济法、证券法、金融法
研究课题:
《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江苏省社科基金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研究》,江苏省法学会
《公司高管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民事责任研究》,教育部
《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河海大学
发表论文: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湖北农业科学》2019年第8期
《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效力辨析——以契约理论为视角》,《西部法学评论》2018年第5期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之受托人责任制度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2期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法律逻辑及问题应对》,《南京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类型化探析》,《江苏农业科学》2016年第7期
《PPP模式的交易结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经济体制改革》2016年第3期
《我国农村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5年第10期
《我国企业协议控制模式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以立法理念冲突为切入点》,《经济问题》2015年第7期
《支付清算型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述评——以央行“网络支付管理征求意见稿”为线索》,《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问题研究》,《南方金融》2015年第5期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江苏农业科学》2015年第4期
《论水事纠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行政与法》2015年第4期
《农村耕地流转信托模式及机制构建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5年第3期
《试论美国众筹发行豁免的规则构造及其启示》,《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论农村居民汲水权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年第1期
《美国众筹监管立法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11期
《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
《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的法律环境及渠道选择》,《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论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的完善》,《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11期
《略论私募基金中的信托法律关系》,《消费导刊》2008年第21期
《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之治理结构》,《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1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3期全文转载
《论英国合同法中的错误及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借鉴》,《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学术兼职:
中国法学会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江苏省经济法学会副会长
江苏省商法学会常务理事
江苏省金融与财税法学会常务理事
联系方式:
行政楼802-2,电子邮箱:pcgong@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