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法学院学术系列报告之三十五暨法学教育三十周年校友系列讲座之五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8-12-16   浏览次数:721

2018年12月13日上午10时,“福利行政法的中国拼图”主题讲座在江宁校区行政楼823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原人文学院法律系2003届硕士研究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胡敏洁校友主讲,由法学院校友与发展办公室主任徐军老师主持。该讲座系河海大学法学院学术系列报告之三十五暨法学教育三十周年校友系列讲座之五。校长助理邢鸿飞教授、法学院院长杨春福教授、顾向一副教授、王震博士以及部分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胡敏洁教授选取四张图片,内容涉及我国早期慈善机构、医疗保险欺诈、外来务工子弟生存以及我国严峻的老龄化现象,具体生动地勾勒了福利行政法的现实关照。胡敏洁教授从福利目标的实现和福利制度的行政法确保两个层次概括福利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其中,福利制度的行政法确保分为福利立法、福利行政过程的运作和福利的司法保障三个方面。

在对中国福利行政的阐述中,胡敏洁教授通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2条,让同学们对福利与法律的关系有了直观的感觉,并启发大家思考中国福利立法历史和立法技术等问题。立足于福利行政法的中国基础,从民国时期主要从宪法角度讨论的“恩给权”,《世界人权宣言》颁布后社会权的兴起,再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各种福利制度的建立,胡敏洁教授沿着上述脉络梳理了福利行政的理论基础和社会变迁。回归到中国福利行政的概念源流上,胡敏洁教授介绍不同法系中“给付行政”和“福利行政”的术语表达和内涵差异。基于学术研究背景,胡敏洁教授选择“福利行政”的概念作为研究基点。福利行政的范围大体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个面向。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福利行政的中国理论发展和历史实践,福利行政的核心要素也不断产生变化。由此,对于转型期中的福利现象,需要甄别能否纳入福利行政研究范畴。

胡敏洁教授从目标、基础、主体和手段几个方面,提出福利行政法的具体研究内容。需求、资格和权利不同的争论构成福利行政法的权利基础。在主体和手段上,福利行政法融合了公、私法的元素:主体上不仅包括公法上主体,也包括提供协助的私人等主体;手段上除了传统的行政活动手段,还包括券、契约、自愿性组织等福利实现方式。胡敏洁教授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例,展现了其间复杂的公、私法律关系。在福利行政法的程序上,胡敏洁教授选取典型的案例,说明福利行政程序和实体结果的关系。在福利行政法的救济上,民行交织是突出的特征。胡敏洁教授以德国双阶层理论切入,引导大家思考民行交织争议的解决之道。

在对相关理论的概括性介绍基础上,胡敏洁教授提出主体、手段、程序和救济构成了福利行政法的拼图。在拼图的框架内,权利实现、公平分配、城乡差异和央地关系应成为研究重点。此外,胡敏洁教授指出福利行政法具有作为独立法研究的意义,对此的研究能够促进行政法总论和分论的有效互动,并推动制度变革。

在互动交流环节,胡敏洁教授就同学们提出的关于购买公共服务中“公法遁入私法”、福利行政争议的救济、契约理念与行政契约区分、政府担保责任等问题展开交流。

讲座的最后,胡敏洁教授的硕士阶段导师邢鸿飞教授进行了总结,指出福利行政由早期单向的政府管理到现在公法、私法交融的变化,政府以私法手段达成行政目标,这些都值得公法学人予以充分关注。

本次讲座,胡敏洁教授呈现了自己十余年研究成果,通过大量学说和案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论述了我国福利行政法的发展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让同学们对福利行政法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刻的了解。作为校友与母校师生的学术交流,胡敏洁教授的讲座拓展了同学们关于福利行政法的学术视野,也必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拓宽学术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