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法科师生现场旁听“常州毒地案”二审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次数:436

2018年12月19日,在徐军老师的组织和带领下,河海大学法学院部分研究生、本科生及来自各个学院的法学双学位同学共32人来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旁听了“常州毒地案”的庭审,即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与被上诉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宇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的二审。

案情简介

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原厂址总面积约26.2公顷,2009-2010年分别被政府收储并完成搬迁。三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对于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了污染。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拟进行商业住宅项目开发,对案涉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开展了修复。至2015年12月底,已完成一期修复区域95%污染土壤的异位资源化利用。2016年初,“常隆地块”由商业开发转变用地性质为公共绿化用地,并调整了修复方案。2016年2月15日,案涉地块土壤修复调整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2016年9月,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主持召开《监控实施方案》专家评审会,专家一致认为方案内容详实,总体合理可行。根据方案内容已经逐步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气监测,首次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正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但在案涉地块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依法组织开展,且在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9180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自然之友、绿发会分别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三被上诉人消除其原厂址污染物对原厂址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的影响;(绿发会另提出如未履行则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三、改判三被上诉人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四、改判三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一审、二审律师费、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8年12月18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8年12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案涉地块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侵权责任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等主要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上诉人认为:1、三被上诉人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政府代替污染者成为修复责任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政府实施环境修复仅为履行管理职能,政府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2、公益诉讼目的未实现。政府工作仅是防控而不是修复,环境污染依然存在,后续大量且长期的修复工作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三被上诉人作为责任主体未承担侵权责任;公益诉讼对污染者的制裁目的未能实现;3、被上诉人企业改制不影响债务的承担,即使影响也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改制前后主体担责的举证责任;4、一审程序遗漏改制前企业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5、一审诉讼费判决不当。绿发会并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让三被上诉人承担3.7亿元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公益诉讼也不应当适用财产类案件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

被上诉人认为:1、本案不具备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受到污染的是涉案地块本身,损害的是财产权益而非公共利益;2、被上诉人不是涉案地块修复责任主体。政府收储后的修复责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出让人丧失土地控制权无法进行修复;3、被上诉人企业改制未考虑污染治理债务,谁受益、谁补偿,历史形成的污染的修复治理责任应当由受益人地方政府承担;案涉地块存在与被上诉人无关且已经终止的污染单位;4、上诉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已经组织实施修复和风险防控,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并得到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组的确认,制定的后续防控措施合理且正在实施;5、被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已搬离,本案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6、本案上诉人起诉已超出法律规定的3年的诉讼时效;7、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认定和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提出减、免诉讼费用申请。

本案将于2018年12月27日继续开庭。

旁听感悟

本次庭审,吸引了大量媒体和国内从事环境公益的著名社会组织的普遍关注。庭审过程中,在合议庭的有序引导下,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展开观点清晰的激烈对抗。作为环境资源法学现场实践教学的旁听活动,让参与其中的河海法科学子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环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等有了直观的了解,对于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了全面的理解,大家纷纷表示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