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认识——‘构成要件解释’与‘构成要件适用’之间”主题讲座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次数:457

4月16日下午,“‘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认识——‘构成要件解释’与‘构成要件适用’之间”主题讲座在河海大学江宁校区法学院举办。本次讲座由当代著名刑法学家、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郑逸哲教授主讲,河海大学法学院徐安住教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部分老师和同学参与了此次讲座。

“构成要件解释就是构成要件适用”甚至“法律解释就是法律适用”进而“法律解释学就是法律适用学”这一观念在我国法学界流传甚广。但是早在德国法哲学家考夫曼的时代,其已明确指出法学论证的重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三段论,而是构成要件与具体事实之间适用者的“前理解”如何而来或者说适用者为何一定要采取某个构成要件大前提。因此在构成要件本体与构成要件适用之间必定有构成要件认识的逻辑阶段方可以妥适套用,构成要件认识论在构成要件本体与构成要件适用之间。而构成要件解释实际上是在构成要件认识阶段的思维过程,精确说,解释是构成要件认识的起点,特别是罪刑法定主义下解释应当只有文义解释。构成要件认识的目的是给构成要件适用提供大前提,因此在构成要件认识的终点必须与构成要件适用能够挂钩,而这个挂钩的点就是构成要件适用范围论,这也是构成要件解释除了文义解释外必须还有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等方法和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理由,它们都是在调整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为构成要件适用提供大前提。

郑逸哲教授对这一少有人涉足的领域进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与深入浅出的讲解,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阵阵掌声。最后,徐安住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对郑逸哲教授与同学们分享他最新的研究成果表示感谢,同时希望同学们能够静下心仔细钻研基础理论,提高法律人安身立命的论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