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细则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9-12-03   浏览次数:1335

法学院2020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

招生工作细则

根据《河海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办法(试行)》(河海校科教[2019]2号)和《河海大学关于做好2020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2019]68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2020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材料提交清单

除研究生院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纸质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学习经历(从大学起,不得间断)、科研经历、学术活动、自我评价;

2)本科、硕士研究生期间的学业成绩单(加盖教务部门公章);

3)英语四(六级)证书或其他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4)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届生、应届生);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届生),或硕士在读证明(应届生);

5)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往届生),或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初稿(应届生);

6)代表性的科研论文(不限是否发表)、科研获奖复印件;

7)一份3000字左右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书;

8)两份专家签字出具的推荐书;

上述1-7项材料需单独装订成册,第8项单独密封。

学院鼓励以下生源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1、高水平大学优秀生源;

2、对报考专业有浓厚兴趣,且科研能力突出。

二、资格

研究生院和学院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河海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者,不予准考。综合考核前还将对考生资格进行复审。

考生的学位、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材料审核

学院成立由至少5名教授(其中至少3名博士生导师)组成的材料审核专家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者的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经历、课程成绩(25%);

2.申请者硕士学位论文情况(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及论文进展情况)(25%);

3.申请者从事报考学科领域的相关研究经历、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获奖等)(25%);

4.其他: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进行的科学研究设想;考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其他与考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关的因素等25%)

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给出成绩(满分100分, 60分为合格),材料审核通过的考生方能参加综合考核。材料审核通过的比例不超过1:3

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通过名单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名单。 

外语水平考核

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通过者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免试:

英语达到CET-6425IELTS6.0TOEFL80120)、WSKPETS5)合格、或在英文国际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高水平英文学术论文。

若达不到以上规定条件,则需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核,考核形式为笔试,考核成绩达不到学校划定的合格线者不可参加综合考核。考核时间预计为2020年3月7日上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包括初试和复试两部分,初试为笔试,复试为面试。 

1.初试为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3小时。考查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知识、前沿知识的掌握程度。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前沿知识两部分。

0303Z2法律社会学,考试科目为法律社会学综合,其中:

“专业基础知识”40分,参考书目:(1)科塞,《社会思想名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2)风笑天,《社会研究方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3)费孝通,《乡土中国》(版本不限)。

“专业前沿知识”60分,参考范围:法律社会学、法理学相关论著。

考核时间预计为2020年4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复试为面试,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主要考查申请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外语水平及能力、培养的潜能和素质等,同时还将考核申请者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心理健康、诚信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

考核时间预计为2020年4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考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综合考核。对不按时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或未落实导师的考生,不予录取。

六、录取

1.入学总成绩=材料审核成绩×30%+初试成绩×35%+复试成绩×35%。

2.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专业招生计划内,按入学总成绩及博士生导师年度招生名额提出建议录取名单,报学校审

3.原则上定向在职博士生录取比例不超过录取人数的10%。

   七、其他

1.本实施细则解释权由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咨询电话:025-83787371         联系人:张老师

3. 监督电话:025-83786303         联系人王老师

              

法学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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