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我国环境行政罚款制度的变迁与反思”主题讲座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513

1112日下午,“我国环境行政罚款制度的变迁和反思”主题讲座在江宁校区行政楼902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院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律专家吴卫星主讲,由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晋海主持,法学院部分师生参与其中。

以“高邮光明化工厂603元罚款”事件为引,吴卫星教授介绍了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的由来,指出原来的法律条文中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问题。通过对行政解释和全国排污费征收情况一览表的引用,他指明了该法律条文的不足之处,并对地方立法的解决之道进行了介绍。吴卫星教授从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指出“应缴纳罚款数额”应当是在超标超总量的违法排污期间排污者所应缴纳的排污费。同时,他也对行政解释和地方立法进行了批判,认为单独采用倍率式、按年度计算等并不能解决罚款畸轻畸重的问题,建议扩大倍率数距的距差,或者采取“倍率数距式+数值保底式”、“倍率数距式+数值数距式”等方式对其进行完善。在交流提问环节,徐军老师就立法经验和教训等进行提问,吴卫星教授结合自身的经历进行了详细解答,认为立法应当回应执法,罚款的设定方式应尽量采取复合式,以尽量确保法律的稳定性

本次讲座给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精神盛宴,不仅使同学们对于有关超标排污方面的环境行政罚款制度有了深入的了解,也为同学们的论文写作结构提供了参考。(供稿:晋海;审核:张秋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