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教师参加《长江保护法》学术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次数:1060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31日,河海大学举办学习贯彻《长江保护法》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长江保护法治论坛,本次会议由河海大学社科处、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和法学院共同承办。河海大学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张兵教授出席活动并致辞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学院师生参加了本次会议。

法学院李义松教授围绕《长江保护法》的立法亮点及后续工作作主题发言。他指出,《长江保护法》主要有六大亮点,包括:回应现实需求进行长江立法、基于整体系统性认知和思维进行立法、创新管理和治理的体制机制、法律发展与连续稳定相结合、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通过合理安排激发有关主体参与长江依法治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等。此外,他还表示立法只是依法治理长江的第一步,后续工作还应围绕协调整体系统治理需求与历史形成的管理模式和相关规划、制度措施的落地等展开。

法学院王春业教授围绕“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作了发言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他指出,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在跨地区相关事项的处理协调、加强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实现一盘棋式的治理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他还指出,仅依靠现有的“协调机制”的规定,尚不能解决长江保护中的问题,其所具有的统筹、指导、监督功能也难以充分发挥,所以他认为应完善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将来建立专门的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才能使得长江保护真正实现全国一盘棋。

法学院王志坚副教授围绕水流产权的定义及其确权问题和《长江保护法》对水流调查与确权的条文规定进行相关解读。他指出,《长江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水流产权中的水资源使用权不仅包括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权,还包括区域政府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的权限,该法律也是今后长江流域各省区进行水流产权确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他强调,这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履行不好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学院顾向一副教授围绕《长江保护法》在规划与管控、流域平衡机制和监督措施等三方面的立法亮点进行发言。她指出,《长江保护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流域立法的空白,开启了长江保护有法可依的崭新局面,意义重大,也为今后黄河等流域立法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她强调,面对长江流域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法加强顶层设计,按照流域整体性保护原则,明确了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必将对江苏的生态治理法治化和环境审判机制改革带来新的契机。

法学院博士生周雪莹围绕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进行了相关解读。她指出,《长江保护法》通过建立长江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机制,明确政府职责。通过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对长江流域内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造成的损害生态功能的问题,做出了针对性规定,突出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的特殊性与整体性、重视长江流域与区域的统筹考量。她表示,“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不仅是将各个部门协调起来共同保护长江,而且要有能力统筹兼顾,有执行力监督执法,真正发挥“协调”效力,让《长江保护法》真正成为保护长江的助推器。

法学院徐军副教授、王启辉老师也做了发言。法学院王震老师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会议。(供稿:李义松;审核:张秋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