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民法典》意定监护新解释”主题讲座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2-05-28   浏览次数:515

5.27晚,法学院邀请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霞教授,通过线上会议的形式为法学院的师生们作了以“《民法典》意定监护新解释“为主题的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李祎恒主持,学院100余名师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李霞教授指出意定代理制度其实已经比较成熟,意定代理的本质是代理,持久代理。持久代理权(意定监护)制度,是有能力的本人(授权人)将事务全部或部分委托受托人并予以代理权,在本人失能时代理权生效或者继续有效。如民法典34条所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李霞教授提出,意定监护的目的有二,其一是促进和尊重自我决定,其二是克服成年监护替代决定的缺陷;充分的尊重本人(被监护人)的在意思受损前的自我决定以及受损前对将来失能后的意愿,尊重意思能力受损后本人残存的意思。意定监护制度的理念就是尊重本人(被监护人)自我决定。

李霞教授首先指出意定监护的适用优先于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最后措施。李霞教授还提到行为能力在意定监护中的理解与适用,根据当代欧洲法律改革委员的重新划分,把行为能力分为五类:缔约能力、医疗决定能力、亲密关系(同居/结婚/离婚)决定能力、遗嘱能力、收养能力,意思决定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李霞教授在提及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和生效时指出,根据《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协议需要进行登记以及公示,从而证明协议人真实意思,保护本人的隐私和交易安全。意定监护代理人应遵循尊重本人自我决定、禁止自己代理、双代理的原则。        说明:IMG_258

通过本次讲座,我院师生受益匪浅,在讲座中及时提出自己的问题,与李霞教授进行了深刻的交流,加强了对“《民法典》意定监护新解释“系列问题的认识,这有助于加强同学们的学术思维,拓展同学们的学术视野,加深了对司法实务问题的理解与思考。(供稿:石依依;审核:郭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