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社会实践 | 淮安市湿地保护与法制建设调研
发布人: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2-08-23   浏览次数:17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出一系列强化保护修复、加强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提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法律规定,认真做好法律宣传解读工作,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用法治方式保护大美湿地,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团队选取江苏古淮河国家湿地公园作为实践地点,是淮安市第一处国家级湿地公园,公园规划总面积为246.40公顷,其中规划湿地面积142.61公顷,湿地率达57.88%。该湿地公园以古淮河水体为主体,具有地区典型性和代表性,有较高的保护和宣教价值。园内湿地景观多样,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历史文化和民族文化厚重。

01 科学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723日,实践团队成员以线上方式参与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与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兰州大学等高校联合举办的高原科学与生态可持续发展论坛。论坛聚焦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和生态文明高地,并涉及对青海省湿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强调要在构建生态美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湿地资源,打造良好的生态体验和自然教育平台,推动生态环境与经济水平高质量协同发展,深化各地方与高校、科研院所等长效合作机制,为全国各地的湿地保护与开发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与方案。

02 打造国家级湿地公园,引领生态文明体系化建设

726日上午,团队成员来到古淮河湿地公园景区开展线下实践活动,公园负责人李主任带领同学们参观湿地公园,还为同学们介绍了近些年围绕湿地资源建设的便民、科普的文化景观,诸如湖光榭廊等相关配套设施,有效地提升了湿地景观保护建设成果与城市品位。

通过参观古淮河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实地采访、问卷调研,团队了解到淮安市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湿地生态系统持续向好,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在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等。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大多遵循以生态要素或者环境要素为基本单元的路径。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我国生态环境立法进程得到较快发展,但也使得各生态要素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法律上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割裂状态,降低了生态环境立法及其实施的效能,这成为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一个亟须突破的“瓶颈”。

03 加快新法衔接落实,开启湿地保护法治化新篇章

726日下午,为更清晰了解淮安市近些年在湿地保护与法治建设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与取得的成就,团队成员来到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访谈交流,负责人余主任与同学们展开密切交流、回答同学们的问题,并带领同学们参观了解淮安市湿地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历程以及湿地公园的发展成就与规划。

实践团了解到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切实主动做好“三区三线”划定工作“三上”方案成果对接;全力做好省市重大项目自然资源服务保障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扎实做好造林绿化和湿地保护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和国际湿地城市创建工作。此外,相关部门已组织学习新法《湿地保护法》,并做好与《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衔接,推进湿地保护法治化进程。

一系列的实践活动结束后,实践团成员对实践内容与收获进行总结,围绕《湿地保护法》的推行所带来的的创新价值展开讨论与思考,结合所学专业知识,我们认为,新法施行重大意义首先体现在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提供了准确权威的法律遵循。其次,新法的出台创新性界定了湿地的范围,有助于在最大限度内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同时,保护农业、养殖业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湿地保护法》厘清了各级、各类湿地之间的关系,并明确了名录制度这一管理手段,健全了湿地修复从方案、实施、验收到监管的全过程制度。

    通过本次实践,实践团对淮安市湿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以及法治建设保障上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更为透彻、直观的感受到所取得的成就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启发实践团成员对具有中国特色的湿地修复与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解决方案展开思考,为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培养湿地生态保护的社会共同意识添砖加瓦,用亲身实践,向着成为“中国灵魂、全球视野、河海特质”的一流人才不断努力奋斗,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供稿:石依依;审核:郭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