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学生对职务犯罪法律适用的理解,提升刑事司法分析能力,5月15日上午10点,法学院在金坛校区2号楼B105室举办“受贿罪的前沿问题”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副院长、大连市纪检监察协会会长敦宁主讲。法学院相关专业师生积极参与,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讲座伊始,敦宁教授首先带领同学们回顾了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沿革,系统梳理了《刑法》第385条、第388条关于受贿罪及斡旋受贿的规定,并指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受贿罪的认定与适用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亟需从法益保护、数额标准、主体范围、行为方式等多维度进行再思考。
整场讲座中,敦宁教授系统梳理了受贿罪的核心争议:通过对比分析“职务行为廉洁性”“职务行为正当性”与“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三种主要理论观点后得出:保护法益为“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贿赂范围扩展至财产性利益(如旅游、债务免除),以“性贿赂”为例,说明非财产性利益目前仍不构成受贿罪,;数额标准区分“金额型”与“金额+情节型”,并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执行。
在案例解析方面,敦宁教授通过基层组织人员受赂及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和影响力受赂这两个典型案例从主体上厘清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
讲座的最后,敦宁教授从客观方面强调“利用职务便利”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含承诺、实施、实现)。他特别指出受贿行为的特殊类型包括以交易、原始股、委托理财、未过户财物及离职后收受等形式,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作了深入解读。
整场讲座理论扎实、案例鲜活,将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使同学们对受贿罪的前沿问题有了更加直观和深入的理解,也进一步激发了大家对于反腐败法治建设与职务犯罪治理的关注与思考。(供稿:吴玥;审核:石依依、宋伟卫、刘成钢)
